liangs???發布時間:2021-06-29 18:04:38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92號(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
自2020年9月1日起,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7號(關于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7號(關于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為認真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養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健康有序發展,助力企業更好開拓國際市場,經研究,決定復制推廣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其他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第92號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和第92號中與本公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內容為準。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跨境電商B2B出口的定義
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75號公告(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跨境電商B2B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
跨境電商B2B出口可分為兩類業務模式,企業可結合自身業務類型,選擇相應模式向海關申報:
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
即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
出口海外倉
即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
電子信息傳輸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一般通過“單一窗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關單,其中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低值貨物,企業也可選擇通過“單一窗口”向海關申報電子清單。
報關單申報
以報關單形式申報的,企業在向海關申報前應按要求提前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倉訂倉單(9810出口模式)。
清單申報
以電子清單形式申報的,企業在向海關申報前應按要求提前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倉訂倉單(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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